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执监91号
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执行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一案,第三人某投资公司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武汉中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作出(2022)鄂执复244号执行裁定予以维持。你公司不服湖北高院(2022)鄂执复2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武汉中院按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在该院向某投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因该公司未提出异议,进而对该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但是,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审判程序确认,对于某投资公司提出的异议也应当予以审查,不应直接执行。某投资公司所提有关对被执行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属于实体异议,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次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制度设计情况下,目前武汉中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符合本案实际。其次,经查,湖北省武汉市南漳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4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投资公司对曾某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武汉中院(2021)鄂0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虽然驳回曾某请求排除武汉中院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否定曾某依据(2020)鄂0624号民事判决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合法债权。该两份生效判决审查和确定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均认可了曾某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合法债权,就此而言,某投资公司针对案涉工程所负担的工程款债务实质上属于曾某所有,而非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所有,武汉中院据此裁定撤销对某投资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湖北高院作出(2022)鄂执复244号执行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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