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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91执10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9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边某A。
申请执行人:边某B。
申请执行人:边某C。
被执行人:祁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与被执行人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冀01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祁某某偿还原告边某某借款49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祁某某负担”。
经查,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证明,证实边某某于2024年12月6日身故,其全部继承人为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
另查明,在本院(2025)冀0191民初171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边某A、边某B、边某C于2025年3月5日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边某某全部遗产的继承;在本院(2025)冀0191执90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于2025年6月25日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边石磊全部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人为边某某,因其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依法继承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但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均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边某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故依法应当驳回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边某A、边某B、边某C对本院(2024)冀01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鹏磊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郄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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