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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708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臣。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城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调字第050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调字第0504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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