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384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384号之一
被执行人:石建华,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2)津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石建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将从其银行账户冻结、划拨了人民币7318.45元,连同其在审理期间缴纳的认罚款5万元,一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冻结了其持有的天津市广德顺发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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