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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恢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组织机构代码330276755。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蔡飞,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身份证号码XXX。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60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蔡飞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蔡飞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本案债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飞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翟玉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法官助理 白 月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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