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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4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48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魏某1。
被执行人:魏某2。
本院在执行魏某1与张某、魏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1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12273号]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称,请求事项:停止拍卖昌平区XX房屋。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与另一被执行人已经离婚,债务分割已经提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还未经判决,如高院把债务偿还比例判清楚,异议申请人会立即还钱。2.昌平区XX是异议申请人唯一住房,离婚后享有一半不动产产权,拍卖以后没有另外住处,将露宿街头。3.昌平区XX是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允许买卖,目前没有价格,现无法拍卖。
魏某1称,不同意张某提出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继续拍卖案涉房屋。如果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我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从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中为其保留相应租金
本案审查过程中,魏某2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魏某1与魏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魏某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魏某1借款496777.99元;二、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魏某1借款3388.01元;三、驳回魏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魏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以(2023)京0114执1227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张某、魏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14执122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魏某2名下北京市昌平区XX房屋。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执12273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某1表示如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从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中保留相应租金,故对张某以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主张停止拍卖案涉房屋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以案涉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无法拍卖为由,主张停止拍卖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已就其与魏某2的离婚诉讼判决申请再审,但该事由并不能构成停止执行的合法事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殷世军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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