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异25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异2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负责人:李某。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海,总。
被执行人:连某桂,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连某财,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连某芬,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黄某萍,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朱某海,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夏某琴,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乙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某乙商贸有限公司、连某桂、连某财、连某芬、黄某萍、朱某海、夏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其持有的天津某某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566.32万股股权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股权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滨海法院已经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2)津03执恢109号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天津某甲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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