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中网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3知执4号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3知执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中网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航双路空港国际总部基地A区A3号30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泽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网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3知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执行案款6800.00元,本院将其中50.00元转本案执行费,将余款675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执行款并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21)津03知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故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3知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刘春贵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月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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