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拒不、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2)最高法刑申52号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2-09-20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最高法刑申52号
苏某:
你因自诉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刑再1号刑事判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刑再2号刑事裁定,以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自诉人,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你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审认为你自诉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宣告何某无罪,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主张强制何某给付租赁费、案件受理费,强制何某返还架管、给付架管产生的租赁费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不属于本案申诉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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