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弓某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4执4687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4执4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桥西区。
主要负责人:付某冰。
被执行人:弓某华,男,1977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兵
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冀0104民初1222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张贴了腾房公告、拍卖通知书,并拟依法启动处置程序。为了保证后期顺利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在进行处置前,需先行腾空待处置不动产,本院依法指定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不动产内财产进行保管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对上述财产的保管场所,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导致财产处置程序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提供符合条件的保管场所,导致本案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未能顺利进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对上述财产符合条件的保管场所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104执4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志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秘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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