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77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08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娜。
被执行人:张某慧,女,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3480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3480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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