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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胡永刚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民初2937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937号
原告:胡某,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胡永刚,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世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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