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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27416号之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27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某。
本院在执行某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x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同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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