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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7执199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7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执行人:关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309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共计5期,被执行人在每月的10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偿还欠款10万元,2025年5月10日前(第六期)偿还全部剩余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政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杨否非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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