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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31295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1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6民初298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未履行,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6民初2980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经查明,塘沽区泰和城×号房产及塘沽区盛洋商城×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孔某名下,应属孔某遗产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孔某(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塘沽区泰和城×号房产
二、查封孔某(身份证号码)与赵某按份共有的塘沽区盛洋商城×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立强
审判员  刘丛林
审判员  韩小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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