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900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9009号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4]第7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45048.26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中,本案冻结被执行名下账户,但未有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机动车及不动产等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后续有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
审判员 董克龙
审判员 邰跃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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