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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3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3-0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2)京74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5财保14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证券代码:xxxxxx)2816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2022年4月12日,朝阳法院作出(2022)京0105民初1455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案号为(2022)京74民初2388号。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认可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证券代码:xxxxx)2816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郭杰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凌毅
书记员
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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