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香、王某芳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恢52号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香,女,1966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王某芳,女,1965年01月27日出生,住馆陶县。
关于闫某香申请王某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3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3)冀043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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