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823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82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清。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萍仲字G118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萍仲字G11816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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