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1与彭某1、彭某2、某有限公司2、某有限公司3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某有限公司1与彭某1、彭某2、某有限公司2、某有限公司3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恢938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恢938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1与彭某1、彭某2、某有限公司2、某有限公司3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XXX号执行证书,我院作出的(2024)京0106执恢938号执行裁定书中,因买受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一、登记在彭某1名下的某房产经我院拍卖,已归买受人冷某所有,请贵单位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须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均补正为“一、登记在彭某1名下的某房产经我院拍卖,已归买受人冷某、郭某名下共同共有。请贵单位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须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登记在彭某1名下的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冷某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均补正为“三、登记在彭某1名下的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由冷某、郭某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
审判员 毕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曼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