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栖岸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恢98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座509室,组织机构代码774052939。
法定代表人:陆骏峰。
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67-6号,组织机构代码590611716。
法定代表人:李光。
被执行人:杭州栖岸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136号402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NTK34。
法定代表人:奇刚。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1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杭政储出[2017]13号地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以(2022)京03执9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1039010.29元,发还申请人执行案款人民币1026875.57元,发还执行费人民币12134.72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有关查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栖岸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杭政储出[2017]13号地块的不动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翟玉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法官助理 白 月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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