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复211号
      
      
        案由: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复21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军。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
复议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2024)津0116执异11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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