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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曹某卫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46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义。
被执行人:曹某卫,男,住河北省。
第三人:霸州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卫、第三人霸州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霸州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冀R2××**进行评估拍卖,现二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二拍价格42900.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冀R2××**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霸州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R2××**轻型仓栅式货车归杨某群所有。冀R2××**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杨某群时起转移。
三、杨某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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