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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桂林、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199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谢桂林,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0。
法定代表人:孙纬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谢桂林与被执行人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2]第63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63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持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因申请执行人对635号裁决书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已经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津0113民初735号,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对635号裁决书不服,且提起了民事诉讼,该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暂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申请执行人谢桂林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谢桂林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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