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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龚某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23执177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23执1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某,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申请执行人丈夫。
被执行人:龚某华,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龚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龚某华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车牌号为京HQ××**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为鲁ND××**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鲁NV××**别克昂科雷牌汽车,本院已查封,系首封,但均未实际控制;车牌号为京QV××**沃尔沃牌汽车,本院已查封,系轮候查封;车牌号为京YD××**别克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已注销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位于涞水县××村××线南侧,本院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龚某华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涞水县××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涞水县××镇××村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623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子敬
审判员  贺首成
审判员  贾 晗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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