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7执39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7执3991号
王某耕:
本院在执行王某耕发还财产一案中,因已将烟灰缸发还大艇庄村委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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