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某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夏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32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第三人:某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某某、第三人某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某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27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某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xxx小型轿车(车架号:SAJAA05M4FPU46733)归某某汽车服务部所有。xxx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某某汽车服务部时起转移。
三、某某汽车服务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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