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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12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12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高某A。
申请执行人:李某。
复议申请人高某A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2024)京0111执异2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山法院在执行李某与高某B、高某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高某A向房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案件。事实与理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让我赔。她既没证据漏水,也没证据是我的问题。我也没开始实际居住,她告我根本不对。她每次叫物业来我家,我都配合了。物业也告诉他,我家没漏点。她在庭上是这样说的,每次叫物业去她家,物业都说她家没问题。这个在庭审笔录中有。这就证明跟我没关系,也有邻居同意为我作证”。
房山法院查明,李某与被告高某B、高某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房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2)京0111民初1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北京市×××房屋的厨房及阳台漏水部位进行修缮,确保不再发生渗漏;二、高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高某A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2023)京02民终157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文书生效后,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1执717号。现正在执行过程中,高某A据此提出本案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案件。
房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A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房山法院依李某申请予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高某A以对方无证据漏水、自己还没有开始实际居住、与自己无关等理由提出撤销(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案件,实质对执行依据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异议人应通过再审或者其他程序予以解决,房山法院不予审查。综上,高某A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某A的异议申请。
高某A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我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和微信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让我赔。他每次叫物业来我家,我都配合了。物业也告诉他,我家没漏点。他在庭上是这样说的‘每次叫物业去她家,物业都说她家没问题。’这个在庭审笔录中有。这就证明跟我没关系,也有邻居同意为我作证。李某的丈夫从我装修第一天就闯进门对我威胁说让我赔钱。同时,让物业来我家调查,结果在我家楼上找到了原因,楼上没关水龙头。我说让他跟我去楼上解决。他说他不去,他说我不在的时候他跟我家楼上打过架,都报警了。从此,他就不断叫人来我家。我因为没住,也得来。我接电话慢了,他都不行。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在明知不是我的问题的情况下总骚扰我,根本不是想解决问题,只是在害我。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房山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2022)京0111民初15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高某A应对北京市×××房屋的厨房及阳台漏水部位进行修缮,确保不再发生渗漏,并判决高某A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现高某A以李某没有证据证明高某A房屋漏水等理由向房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案件,实质系对执行依据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予以救济。关于高某A在执行复议程序中请求依法撤销(2024)京0111执717号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的冻结,实质仍系对执行依据有异议,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高某A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山法院所作执行裁定书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A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2024)京0111执异20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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