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怀安县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某某粮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28执恢3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28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怀安县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申。
被执行人:怀来县某某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利。
本院在执行怀安县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怀来县某某粮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指执行人怀来县某某粮食有限公司存放于怀安县头百户镇粮库内的玉米,经一拍、二拍程序,无人成功竞买,流拍价为1890元/吨。现怀安县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不动产以二拍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抵偿(2023)冀0728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债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怀安县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执行人怀来县某某粮食有限公司存放于怀安县头百户镇粮库内的玉米以1890元/吨抵偿(2023)冀0728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债务(调解书履行金额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0000元、评估费21000元、迟延履行金30660元,共计291660元),本案执行费3403.7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邸贝贝
审 判 员 胡海生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程皓
书 记 员 王莉莉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