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某丽、周某平等与钟某钢、袁某英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28执16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28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丽,女,198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平,女,196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林,女,1971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东,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萍,女,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执行人:钟某钢,女,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执行人:袁某英,女,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本院在执行周某平等申请钟某钢、袁某英物权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3)冀072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某平等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2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5年4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钟某钢、袁某英进行询问调查,袁某英表示涉案土地本身就是自己家的,通过法院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仍坚持已见。为核实该主张及土地权属情况,本院同日前往柴沟堡镇九街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证,村委会明确表示袁某英实际占用的土地确系申请执行人周某平等五人所有;
二、2025年6月10日,本院前往本案自留地,对袁某英进行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也来到本案自留地,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未达成有效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袁某英占用土地权属明确。柴沟堡九街村民委员会已出具书面证明,明确确认涉案土地贵申请执行人周某平、周某林、周某东、张某萍、张某丽五人所有,被执行人主张土地系自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当前执行障碍。被执行人态度顽固,经本院多次释明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仍坚持错误认知,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财产交付存在现实阻碍,涉案土地为不动产且由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在其拒不主动腾退的情况下,若强制清场易引发激烈对抗。当事人矛盾尖锐,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极大,情绪对立严重,直接强制执行存在冲突激化风险,可能危及人身及社会秩序稳定。和解基础尚未形成,需依托基层组织长期协调、多轮疏导,方能逐步消解对立情绪,现阶段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
综上,为防范矛盾升级,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程序正当性,同时为后续矛盾化解创造缓冲空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冀072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邸贝贝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程皓
书 记 员 王莉莉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