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某公司、广东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72执197号之一
案由:
海事海商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18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72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
法定代表人:程冰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自编之三。
法定代表人:梁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启街3号211房。
法定代表人:黄世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立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程立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程冰馨,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立新、程立海、程冰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津7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股权、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8340.67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查封(轮候查封)或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船舶和股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所查封、冻结的车辆、船舶和股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7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未受偿。诉讼案件受理费68355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执行到位108340.67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所查封、冻结的车辆、船舶和股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72执1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对本案未清偿的债务,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所查封、冻结的车辆、船舶和股权,或者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在蔚
审判员 胡英杰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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