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74执异32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74执异329号
案外人:某科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某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在某银行与某发展公司等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某科贸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某科贸公司述称,某科贸公司作为北京市某地xx号楼整栋和北京市某地xx号楼整栋的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继续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事实与理由:某科贸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某物业公司于2024年x月x日和2024年x月x日分别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北京市某地x号楼整栋和北京市某地x号楼整栋出租给某科贸公司,租赁期限分别自2024年x月x日至2034年x月x日,2024年x月x日至2034年x月x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已进行装修,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某科贸公司并不知道上述房屋已经被房屋查封并即将进行拍卖,出租人也没有告知我们这一情况。直至法院将(2024)京74执恢xx号案件的拍卖实现告知书邮寄到我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时才知道这一情况。二、在租赁期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申请人的租赁关系先于法院的查封和执行程序,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三、某科贸公司在租赁期间投入了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等大量资金,房屋拍卖会使某科贸公司合法财产权益收到侵害,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并且长达十年的租赁期限会影响买受人对房屋合法权益,为维护某科贸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某银行辩称,一是答辩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担保合同并于2016年x月x日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二是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始于2021年x月x日,目前已经入拍卖阶段,在此之前,法院多次发布查封、执行、拍卖公告,并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评估、勘验,被答辩人对涉案不动产的法律状态不可能不清楚,但仍于2024年x月x日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协议,属于对法律风险明知且有主观恶意。三是被执行人恶意处置涉案不动产,应予以处罚。
本院查明,某银行与某发展公司、某开发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74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银行xxx英镑(以付款当日16时30分某银行挂牌公示的人民币对英镑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二、某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以xxx英镑为基数,自2021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xxx英镑为基数,均以付款当日16时30分某银行挂牌公示的人民币对英镑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三、某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银行律师费人民币xx万元、翻译费人民币xx元、公证费人民币xx元;四、某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北京市某地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在(2021)京74民初xx号案件审理中,依据某银行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包含某地xx号楼【房产证号:京(2016)某不动产权第**】等在内的16处不动产,查封冻结期限自2021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
上述判决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74执xx号,后该案以其他终结方式结案。2024年x月x日,本院受理某银行恢复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京74执恢xxx号,在该案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继续查封,续封期限三年。
另查,案外人依据租赁合同向执行实施法官申请确认租赁关系存在并在拍卖成交后阻却交付。本院已于2024年x月x日向其发送告知书,告知申请不构成阻却交付的事由,我院将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其占有、使用的情况。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本案中,案外人所持租赁合同显示签署时间为2024年x月x日,系在本院查封涉案不动产之后签署的合同,故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现案外人依据上述租赁合同要求确认其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承租权,租赁期限到2034年x月x日,拍卖后承租人不向买受人转移交付该楼,即要求法院带租拍卖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某科贸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袁佳
审判员 刘辉
审判员 甘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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