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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文与林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24执146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24执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蔡某文,男,1976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林某军,男,1967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蔡某文申请林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执行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92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燕 英
审 判 员 刘 振 兴
审 判 员 崔 炳 利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景 新
书 记 员 郭晓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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