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2执异13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7-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异136号
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7H2F079。
法定代表人:吕树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722957090C。
负责人:张晨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009045058。
法定代表人:郑海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称,申请将(2006)南执字第2519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06)南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的执行申请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变更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作出(2006)南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因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给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至申请人,上述债权转让均已进行公告,故本申请人现系本案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变更为本申请人。以上请求望请批准。
本院查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0日作出(2006)南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因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06年11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2013年9月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1月12日在《天津日报》刊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7日)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变更名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22年6月24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1月30日与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31日在《中国新闻》刊登《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2022年3月7日,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债权又转让给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14日在《中国新闻》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2022年3月7日,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2022年7月17日,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又转让给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022年7月18日在《国际商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孝昌电机(天津)有限公司。2022年7月17日,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都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登报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转让方均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因此,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冀军
审判员 刘信亮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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