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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日照市东港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6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260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丁某,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顶文,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某某甲,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丁某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2)鲁
执复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审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在执行日照市东港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某以该院2021年12月13日在淘宝网上对日照市房产的拍卖说明严重失实,导致其出于重大误解而竞买为由,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日照中院(2016)鲁11执413号执行裁定。
日照中院查明,日照市东港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中院委托山东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姜某某甲所有的日照市(产权证号**)房产进行网拍询价,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蓝产网拍〔2021〕41号《司法网拍房地产询价报告书》,明确“估价对象为独栋别墅,有院落一处,铁艺围墙”,给出询价结果为931.83万元。2021年3月17日,日照中院作出(2016)鲁11执413号之七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向被执行人姜某某甲发出裁定书和拍卖通知书。同年11月2日,向姜某某甲发出(2016)鲁11执413号责令迁出公告。2021年11月5日,日照中院在淘宝网发布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标明评估价为9318300元,起拍价6522900元,加价幅度为10000元,竞价周期一天。2021年12月13日开始网拍,并于12月14日10:32结束。期间,丁某以9772900元的报价拍得案涉房产。但丁某未在拍卖公告约定时间交纳拍卖尾款。丁某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称,其在竞买后联系房屋权利人才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在案涉房产的拍卖说明中,没有说明院落状况,导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同时,由于法院拍卖行为存在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以及拍卖房产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撤销拍卖。
日照中院认为,案涉房屋系独栋别墅,围墙、院落与建筑物是独栋别墅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当然包含院落在内。就此问题,被执行人姜某某甲曾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称,案涉房产的装修、院落的建设改造以及院落内名贵花木的种植均为案外人姜某某乙投入,其财产所有权应归案外人所有。日照中院在(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日照市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某甲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某乙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驳回姜某某甲的异议。姜某某甲对此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32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复议申请人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某乙投资,没有证据证实”,驳回姜某某甲的复议。由此可见,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符合“拍卖公告给其造成重大误解,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日照中院在淘宝网上发布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标注了评估价为9318300元,不属于《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况,仅是未在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问题,不足以导致拍卖无效。因此,丁某请求撤销拍卖的理由不成立。日照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丁某的异议。
丁某对异议裁定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日照中院(2022)鲁11执异2号执行裁定;2.依法撤销日照中院2021年12月13日至14日对日照市房产的拍卖行为。事实和理由:日照中院认为仅是未在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不足以导致拍卖无效,是错误的。本案符合法定撤拍条件,应予撤拍。《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而日照中院仅在拍卖时标注了评估价9318300元,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公告的义务。《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综上可知,日照中院未按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属于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即,应依法撤销日照中院2021年12月13日至14日对日照市房产进行的司法网络拍卖行为。除此以外,丁某竞拍案涉房产后,被执行人向丁某主张房屋院落施工装修等款项,因日照中院未依法公开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导致丁某无法判断案涉房屋评估价款是否包含房屋院落及装修。经查阅日照中院《拟拍卖房地产询价报告书》第八条价值内涵的内容为“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从该内容的表述看拍卖房屋价值只包含房屋及房屋室内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并不包含房屋外的院落及院落的装修。而且(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和(2021)鲁执复322号执行裁定只是对于内部装修、院落等与案涉房屋的统一性及所有权归属做出认定,并不涉及拍卖房屋的评估价款是否包含院落及装修的价值。因此,即使日照中院认为可以根据上述两份裁定认定拍卖房屋的价值包含院落及装修,也是事实依据不足,不能阻挡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甚至引发诉讼的风险。也就是说丁某以高于评估价40余万元的拍卖价竞拍取得该房屋,在该房屋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院落及装修方面是有争议的,还很有可能因此引发诉讼等纠纷。综上,日照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丁某申请撤销拍卖符合《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应予撤销。
山东高院查明的事实与日照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撤销本案的拍卖。丁某主张撤销拍卖的理由是,日照中院拍卖行为违反了《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山东高院认为,该项规定是强调拍卖标的物必须经过公告,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物信息向社会进行披露,防止暗箱操作,日照中院的拍卖行为未违反上述规定。丁某复议称日照中院在公告中没有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但丁某没有证据证实该程序瑕疵损害其利益,故该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拍卖。此外,丁某对在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院落及装修方面的顾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丁某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山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22)鲁执复93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日照中院(2022)鲁11执异2号执行裁定。
丁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山东高院(2022)鲁执复93号执行裁定;2.撤销日照中院(2022)鲁11执异2号执行裁定;3.撤销日照中院2021年12月13日至14日对日照市房产的拍卖行为。主要理由是:一、山东高院认为拍卖行为没有违反《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相关部分的裁判说理,明显错误。首先,从《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的字面表述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就是要求法院拍卖必须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标的物进行公告,既有对拍卖标的物实物必须依法定要求公告的要求,也有必须以法定程序要求进行公告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强调拍卖标的物必须经过公告的问题。山东高院以日照中院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信息向社会进行披露,即可以证实拍卖不存在暗箱操作为由,认定日照中院的拍卖行为没有违反《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明显错误。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日照中院未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明显系违反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也明显违反了《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最后,从《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无论是否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只要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即满足《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二、从《拟拍卖房地产询价报告书》第八条价值内涵“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的表述来看,拍卖房屋价值只包含房屋及房屋室内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并不包含房屋外的院落及院落装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日照中院拍卖行为存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于拍卖的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撤销拍卖行为的法定情形。首先,申诉人作为买受人是基于对日照中院公告的照片和说明的信赖,而认为日照中院拍卖的房产应该是含院落以及院落装修的房屋整体,不存在所拍房屋不含院落或不含院落装修的情形。又因日照中院未依法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致使申诉人对于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院落以及院落装修等事实,无从得知。因此,申诉人是基于对拍卖公告的信赖,充分相信拍卖房屋是包含院落及院落装修的前提下,而参与的此次拍卖。其次,申诉人在参与竞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姜某某甲认为评估报告房屋价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装修价值,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申诉人办理院落及院落装修交接手续。申诉人以高于评估价40余万元的拍卖价竞拍取得该房屋,如果该拍卖价款不包含院落及装修,将会给申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从而不能实现申诉人的购买目的。《拟拍卖房地产询价报告书》第八条价值内涵明确写明的“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内容可知,该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拍卖房屋价值只包含房屋及房屋室内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并不包含房屋外的院落及院落的装修。由于日照中院对于拍卖财产的文字以及图片的说明,以及未依法公示房产评估报告副本等原因,致使申诉人误认为拍卖房产含院落及装修,因该院落及装修价值百余万元,涉及价值巨大,致使申诉人购买拍卖房屋及院落(含装修)的目的落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撤销本案的网络司法拍卖。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丁某依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张撤销拍卖。《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系对撤销拍卖所作的一般规定,而本案拍卖系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作了明确规定,在特别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符合撤销条件问题。《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撤销。丁某主张在参与竞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姜某某甲认为评估报告房屋价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装修价值,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申诉人办理院落及院落装修交接手续,拍卖公告存在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其诉请是否应予支持,需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日照中院在(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日照市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某甲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某乙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因此驳回了姜某某甲的异议。姜某某甲对此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驳回姜某某甲的复议。由此可见,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认定一致,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综上,日照中院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丁某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山东高院的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某的申诉。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熊劲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永存
书 记 员 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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