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58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258号
申诉人(执行回转被执行人):某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某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
执复4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执复437号执行裁定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2022)鲁02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青岛中院(2018)鲁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是具体执行措施的裁定,而非“据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导致青岛中院(2018)鲁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过错方是青岛中院。三、因青岛中院(2018)鲁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被撤销,产生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竞买价款返还的权利人是青岛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而非青岛中院。置业公司已经选择国家赔偿方式实现权利救济。青岛中院依职权作出(2021)鲁02执恢155号之一执行回转裁定,以执代审,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中,青岛中院(2018)鲁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已被本院(2019)最高法执监403号执行裁定撤销,即强制变卖案涉不动产的执行行为已被撤销,相关法律关系应恢复原状,即变卖款应返还竞买人置业公司,而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属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某资产管理公司已丧失获得该笔变卖款的正当依据。当然,因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依据(2015)青金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撤销,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案涉房产,某资产管理公司仍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通知某资产管理公司退回所领取的案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某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熊劲松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张丽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夏虹
书 记 员 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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