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09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忠山,山东汉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华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勇。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津0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华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及税务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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