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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斌、张某2晓蕾受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2)最高法刑申61号
案由: 受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2-09-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最高法刑申61号
张晓蕾:
你因被告人宋斌、张照峰受贿一案,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刑初15号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585号刑事裁定和(2019)豫刑申36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宋斌犯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关于你所提对本案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一审时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一审、二审以及申诉过程中,被告人宋斌均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宋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给中标企业提供职务便利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宋斌所在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物资部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管理,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开展招标采购,宋斌利用获知的内部信息以及向评标专家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企业中标,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宋斌不再担任招投标处处长后的行为应予中断的申诉理由。经查,2012年4月宋斌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计划合同处工作后,能够获知招标物资和数量、招标负责人选以及选定评标专家的信息,宋斌将相关信息通过张照峰透露给企业,帮助企业中标并获得分成,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宋斌与张照峰不存在公司利润分成事实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公司利润分成的事实,有两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张照峰供称宋斌让其删除两人来往电子邮件以销毁证据。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认定宋斌和张照峰认识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申诉理由。经查,该事实有2010年6月12日张照峰的日记等证据证实,且与两被告人供述的时间一致。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认定宋斌单独受贿部分缺少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陈某、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招投标时为了让宋斌提供帮助而向其行贿的事实,且有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书证以及宋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印证。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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