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恢15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滨江大道86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薇。
被执行人:北京秀可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2号楼6层615B室,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287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以(2022)京03执637号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双方均认可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4月12日以(2023)京03执恢155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秀可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招商银行xxx支行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北京秀可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秀可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招商银行xxx支行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旸
审 判 员 褚晓勇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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