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赵晶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恢23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23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航,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赵晶,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XXX。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调字第0220000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赵晶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xxx的不动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2021)京03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徐晓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3执恢232号。现申请执行人徐晓航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赵晶的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赵晶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xxx的不动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旸
审 判 员 褚晓勇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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