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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异38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异381号
案外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沈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2执1056号]过程中,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某称,请求中止对×××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6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案涉房屋,并缴纳房款居住至今。作为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其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故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沈某称,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沈某与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1、第三人徐某、第三人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保全查封了某公司名下位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及该土地证号项下开发建设的某公司财富中心(×××)未售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7月6日。案涉房屋在查封范围内。2021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21)京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某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以3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某及某公司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1)京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某3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四、驳回沈某、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
因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京02执1056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张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10月6日签订《某公司意向认购协议》,约定张某自愿缴纳意向认购金250000元用于认购×××室,建筑面积约为112平方米,总房款660800元。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出具收款收据,分别载明收取张某购房意向金250000元、88000元。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房源确认协议书,载明因商品房编号变化,原认购协议中房号变更为案涉房屋房号,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5900元,面积112平方米。张某在滕州市范围内其名下无登记的其他不动产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于本院查封案涉房屋前签订某公司意向认购协议,但其仅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相应房款收款收据,未提交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已支付了50%以上购房款,故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其所提本案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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