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39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3-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39号
徐某:
你因原审被告人何茂华强奸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01)莒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及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日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精神智力正常,何茂华没有强奸行为;何茂华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何茂华强奸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被害人,致其怀孕7个半月后流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茂华供述证实,其知道被害人多名家庭成员均有痴呆症状,并在家中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商某某陈述证实,何茂华在他家中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和怀孕7个半月后流产的事实。山东省安康医院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商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病症状,无性防卫能力。多名证人也证实被害人商某某有点痴呆。医院引产证明证实,被害人流产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申诉称被害人精神正常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诉称何茂华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或线索,且在原审开庭时也未提及该理由,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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