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82执237号
案由:
责令退赔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82执237号
移送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安新区雄县。
关于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2022)冀098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5000元,缴纳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
二、2025年1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账户(余额较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1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4月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景龙
印)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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