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阳、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2执93号之一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6-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某阳,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徐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阳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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