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新与冯某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6执605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6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某新,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冯某娟,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新申请被执行人冯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娟名下的财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娟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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