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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异30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执异306号
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天津智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悦,天津智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负责人:杨某悦。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负责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制罐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投资人:边某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边某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菊,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23年11月30日,双方于国际商报联合发布了《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4年3月8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务转让于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21日,双方于中国商报联合发布了《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故申请变更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辰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借款本金97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算);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对于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诉讼费40194元,由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自愿担负(此款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3)辰执字第1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2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23年11月30日,双方在《国际商报》发布了《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现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向本院书面确认了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取得案涉债权。
再查,2024年3月8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双方在《中国商报》发布了《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现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确认了申请人取得案涉全部债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辰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且书面认可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取得案涉债权。现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案涉债权。因此,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某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植物油厂、天津市北辰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制罐厂、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张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2012)辰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祥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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