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牛某娥、郝某清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582执保91号
案由: 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582执保91号
申请保全人:牛某娥。
申请保全人:郝某清。
被保全人:朱某涛。
申请人牛某娥、郝某清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冀05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