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茹某巧、河北某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122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茹某巧,女,197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中
被执行人:郭某军,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申请河北某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茹某巧名下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已经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茹某巧、河北某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茹某巧、河北某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军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周建海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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