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陈某某、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恢6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天津佳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之夫),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18180240.3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于2025年5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000000元,于2025年5月19日前给付我方150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我方剩余本金15680240.3元,剩余的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付清;被执行人顾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给付款项(折抵本金)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且不终结之前的拍卖程序,再次恢复执行可再次进行上拍;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8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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