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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宝、刁某生与张某、孟某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6执恢3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6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宝,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执行人:刁某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孟某霞,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宝、刁某生与被执行人张某、孟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孟某霞名下的财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孟某霞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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